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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大熟悉这段历史的读者,在这里作一个简要地回顾。
2015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正在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的八家企业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消息传出,市场反应强烈,征信业务大热,2015年也被顺理成章地称为个人征信市场化“元年”。据称,到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的企业中,企业名称和企业业务范围中含“征信”字样的公司有50多万家,其中超过三分之一有意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两年之后,2017年4月21日,央行及征信监管部门领导在一次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8家机构没有一家是合格的。监管部门领导说,“在当代,独立的一个人,独立的一个经济组织,想独自办一个征信公司是绝无可能的。”
在停发牌照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领导还对下一步征信市场发展有所展望,认为未来的征信市场将有这么几个特点:
其一,新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只能建在不同的信贷子市场(持牌信贷机构和不持牌信贷机构是行业当时存在的两个细分子市场)。
其二,每个子市场内要严格控制征信机构的数量。
其三,各个子市场的征信机构之间按市场规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其四,仍在研究是否允许建立上述规则之外的“专项服务机构”。
遵循上述监管规则,2018年2月22日央行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发放了第一张个人征信牌照。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秉承“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原则,主要面向非持牌信贷机构及央行征信中心难以覆盖的部分信贷机构采集信息并提供服务。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百行征信所在的信贷子市场严重萎缩,先前“错位发展”的布局,逐渐变得难以为继。央行征信中心与百行征信共享信息的安排一直未见出台,现在又出现了是否仍有必要的新问题。
中国的个人征信能否继续走市场化之路,成为摆在行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征信市场
采集借贷交易信息、制作并发布信用报告,是个人征信机构的核心业务活动。信用报告汇总并报告借款人在市场上的所有信贷机构借贷及还贷的交易信息。对于信贷机构而言这些信息弥足珍贵,因为任何单一信贷机构如没有如同征信机构这样的第三方机构的帮助、都无法得到借款人的整体负债信息、无法了解自己客户在其他机构的表现。
这同时说明,能够覆盖全市场的征信信息才有价值,能够从单一(或少数)征信机构获取全市场信息才有效率。这两条规律推动信用信息向少数机构集中,导致征信机构在数据层面的自然垄断现象。
另一方面,信贷市场未必是单一市场。如果借贷人群能够形成完全隔离开的几个子人群,则信贷市场会有几个相互独立的子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子市场可以有自己的少数几个在数据层面占据垄断地位的征信机构。
信贷机构无偿向征信机构报送交易和还款信息,付费从征信机构获取信用报告。这种交易模式决定,经济上最合理的运作方式是采集信贷交易信息的征信机构自行制作和销售报告,于是市场并未给报告产品的代销、分销、转售等业务活动留下足够的空间。
除非第三方机构能够为信用报告的分销业务找到存在的理由。
美国的个人信用报告市场提供了一个理由:由于美国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三大个人征信机构的数据覆盖面不完全相同,具体说,有些消费者的借贷信息可能只存在于某一家征信机构的数据库中,或消费者的某一笔债务只报告给了某一家征信机构,信贷机构如欲获得一个借款人的完整借贷历史信息,不得不购买并研读三份信用报告。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信用报告分销机构,负责将三份报告中的信息整合到一起,作为一份报告提供给信贷机构。报告整合业务降低了信贷机构处理报告的成本,受到市场欢迎。与此同时,信用报告分销机构还可以根据信贷机构客户的要求,将其它信息整合到定制版的信用报告中去。也有些代销机构除提供定制报告之外,更进一步替代信贷机构、在信用报告分析和解读的基础上执行一些业务操作(如风险筛查或欺诈筛查)。由此,信用报告分销商作为征信行业的一个子行业,在美国市场上逐渐发展起来。
称信用报告分销商为征信机构,因为信用报告分销商和主流征信机构同样属于服务全(信贷)行业的第三方机构、满足市场的信贷信息需求且不易或无法为主流征信机构所完全替代,于是在征信市场上有存在的价值。征信市场也正因为有这样一批低门槛、高创新能力的机构地存在而变得更有活力。
观察高度成熟的美国征信市场,很大一部分征信机构属于这种做信用报告分销并提供信用报告增值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的参与者可以从几个层面来测量。一是在国家经济普查活动中企业自报的行业分类,二是美国国会立法所覆盖的征信企业范围,三是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类组织的会员数目。不同统计口径的估算大体相同,认为美国的个人征信企业在近四百家左右。这四百家企业当中,符合上文中的“全价值链”定义的标准型征信机构的数量恐不足5%,而超过半数的机构或可归为某种形式的信用报告分销机构。
中国个人征信市场
中国个人征信市场目前呈现央行征信中心一家独大的样态。虽然单一参与者格局不利于竞争、影响市场活力,但在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下,央行征信中心垄断征信数据采集及存储加工市场有若干无可替代的优越性,特别是在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方面,央行征信中心有出色的表现。国务院之后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在境内开展信贷业务的机构均有向央行征信中心报送交易数据的义务,彻底解决了全球征信机构都最感头痛的信息共享难题,为中国征信体系快速、高效和稳妥地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国家征信监管机构向民营企业百行征信发放牌照,意在覆盖无牌照信贷机构经营的信贷子市场。虽然常有人将中国的网贷市场比喻为类似美国“发薪日贷款”业务的面向低收入或次贷人群的市场,中国的网贷市场与美国的低收入人群子市场存在本质性地区别。中国网贷市场上的借款人并非全部是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低收入者,还包括一部分主要享受互联网借贷方便性的消费者。对于这些借款人而言,网贷市场是传统信贷市场的补充而不是替代。这使得网贷市场无法被考虑为独立的信贷子市场,于是央行征信中心显然有必要通过直接采集数据的做法将这部分交易信息纳入主流信用报告之中。近年来网贷和小贷信息不断向少数头部企业集中,给央行征信中心更多这样做的理由及便利条件。
与此同时,主流征信市场之外的征信子市场的交易信息量不断萎缩,在不同子市场间共享征信信息的紧迫性也大大下降了。这说明,虽然继续扩展征信数据的采集范围仍然是个努力方向,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努力已经不宜将扩大征信信息覆盖面作为主要目标了。在此种背景下,国家增批更多的个人征信牌照只能意味着开放同央行征信中心的竞争。国家征信监管部门“不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展同质业务”的原则使得讨论这条征信业发展之路不再有任何意义。
然而,中国的征信市场存在一个巨大的缺陷,即目前的市场事实上只能称作是半个市场。在信用报告价值链的上、中端即信用交易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加工端,中国已经做得相当成功;但在信用报告信息的末端即产品或服务端,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这主要是源于央行征信中心由于自身地位所受到的限制:既然征信中心是依法强制采集数据的非盈利机构,征信中心被要求仅能提供“基础”产品或服务,即信用报告服务、局分服务和其他非竞争性、适合在征信中心层面部署的产品或服务,而远离信用信息产品及服务的“市场化”。这一规定的存在没有任何不合理性却有一定的偏颇。规定只强调了保证市场活动的公平性,没有提到市场存在的可能性。征信中心没有权利使用信用报告信息,市场机构没有渠道使用信用报告信息,于是中国的征信市场上除去质量不断改善的基础产品和服务外,无法出现更高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征信数据的价值无法充分体现,征信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也无从谈起。
换句话说,不进行某种机制上的改革,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将处在一种“为山九仞、功亏一篑”的状态,不能真正完成。而如欲维持国家征信监管机构制定的个人征信机构设定的基本原则不变,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在中国建立信用报告分销商机制。
中国征信市场呼吁建立信用报告分销商机制
在中国的征信市场建立信用报告分销商机制,不仅是市场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行政上需要做的一种安排,旨在解决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本节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信用报告分销商;信用报告分销商的业务范围;信用报告分销商行事准则和对信用报告分销商的管理。
信用报告分销商是处在信用报告价值链最末端的企业。这些企业按照信贷机构客户的具体需求从“主流”征信机构获取信用报告及其他基础征信产品,按照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后交付给客户,从中赚取“增值”利润。
信用报告分销商可以向纵、横两个方向扩展信用报告产品及服务。
在横的方向上,目前尚待解决的是能否允许将信贷信息为主的信用报告应用在信贷之外的其他“影响消费者重要利益”的领域的问题。虽然国家在立法上没有完全禁止这种扩展,国际行业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先例,真正在中国市场上作出这种决策需要学术上的充分研究和最终立法上的认可,特别是国家征信监管部门目前已经初步确立了“个人征信信息一般用于信用交易领域(即放贷活动及贷后管理),不宜在其他领域广泛交叉使用”的原则,相信在这方面的任何突破都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纵的方面上,即在信贷和相关金融领域内,信用报告分销商可以利用报告信息以及企业掌握或能够合法获取的其他信息、开发和交付满足信贷机构客户需求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特别是个性化定制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向消费者提供各类信用咨询服务。企业也可以参与到信贷机构的某些业务环节中去、承担诸如分析、筛查和辅助决策之类任务。
国际征信行业的最佳实践认为,一个健康和有活力的征信市场,在征信信息的采集端应该有适度竞争,而在征信产品和服务端应该有充分竞争。信用报告分销商制度增加了市场健康竞争和创新的可能性,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律。
建立信用报告分销商制度并不剥夺央行征信中心开发和提供基础征信产品及服务的能力。央行征信中心的产品和服务定价相对较低、更能满足广大中、小型信贷机构的需求和政府的政策性需求。此外,即便在经济和市场的意义上,有些类型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例如一些制作期间需要访问大量报告数据的产品或服务)明显更适合由征信中心开发及交付,而信用报告分销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建立在单份信用报告所容纳数据的基础上,即针对单一信用主体信息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二者的市场活动之间没有矛盾和冲突。
信用报告分销商应被考虑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征信机构,可以沿用特许经营方式管理。对于信用报告分销商而言,最主要的一条限制是分销商不得保存来自央行征信中心的信用报告信息。此外,分销商在客户身份认证、报告查询用途认证以及信用主体授权认证等方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也要满足信息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此外,分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与央行征信中心进行同类产品及服务在价格上的竞争。
央行征信中心有权在征信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信用报告分销商进行严格管理。征信中心秉承公平和平等的原则服务市场所有参与者,但有权根据事先制订的规则及临时出现的情况向不同分销商提供、不提供或部分提供信用报告产品或服务。鉴于征信中心目前的性质,可以通过商业契约的方式将对分销商的日常管理工作外包给市场化机构,并建立和不断完善对该外包机构的核查、审计和投诉机制。
信用报告分销商可代为受理对报告内容的异议投诉,并将投诉内容转送征信中心处理。分销商不得以异议投诉或其他理由直接接触数据提供商即信贷机构本身。
建立信用报告分销商机制,在信息技术层面对央行征信中心将有一点点挑战。这主要反映在部分信用报告信息处理流程将需要由金融网外迁到公网。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相信问题不难解决。
实现信用报告分销商机制可能需要通过立规或立法过程。在法律或法规真正落地之前,可以选择少数企业率先试点,研究此机制的业务及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商务上的可持续性。
建立信用报告分销商制度将最终完善个人信用报告价值链,在确保征信信息安全及信息流向可控的基础上为行业提供充分的创新机会,特别是为小型征信企业提供业务创新的机会。这不仅将促进征信市场的繁荣,也将促进信贷市场的繁荣,同时将通过征信业务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信贷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