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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山东省环保厅于日前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于2018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本《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